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中小微企业:

为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快速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依据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济财企〔2019〕3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19年度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在历下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5、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济发改信用〔2018〕3号)文件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材料不予受理。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1、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单笔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银行贷款合同金额为准)的流动资金贷款,中型企业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

3、申请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贷款情况、利息支出情况、申请财政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企业盖公章,法人签字(模板见附件1)。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企业必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企业公章(模板见附件4)。

(四)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书。申报企业必须出具本次申请贴息是本年度内首次也是唯一一次申报的承诺,加盖企业公章(模板见附件5)。

(五)提供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2019年12月份单月缴纳的五险)、《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供证照原件以备查验,现场查验后予以退回。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涉税记录证明原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九)中介机构出具的有行业报告防伪页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银行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单据复印件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机打电子章不予认可,加盖银行章必须与贷款合同原件一致,银行贷款合同加盖银行骑缝章)。担保费用单据复印件需加盖担保公司公章及企业公章。请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单据的原件,现场查验后予以退回。

(十一)2019年度银行账户对账单(涉及贷款借入及归还、利息支付部分)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银行章。

(十二)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书-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无需提供)-无不良涉税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单据-担保费用单据-2019年度银行对账单。(如有多份贷款合同,请在每一份合同后附带与其相对应的支付利息单据,以便查阅)。申报材料一份,A4纸张印刷胶装成册。

(十三)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今后三年申报贴息资格;如已获得贴息资金,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期限。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符合申报要求的各中小微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为企业准备资料时间,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向区财政局申报材料时间,逾期不予受理。视疫情情况,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费用期间。补贴融资费用发生所属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贷款性质。企业申请的融资费用补贴必须是以企业本身名义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入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融资费用。

(四)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与公章名称、单位贷款合同、营业执照保持一致,如有变更情况,附工商变更证明。

(五)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在从业人员人数与营业收入有较大异议时,以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为认定标准。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

贴息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筹集解决。区财政局负责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项目的申报、资料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联系地址: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3号楼(武警医院南邻)1511室

联系电话: 88156889

附件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附件2: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企业规模划分图表

附件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5: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书

附件6:封面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