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一是以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为主的引导性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以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孵化器,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资于杨浦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 基金运作设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合作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投办),负责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一节 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以上海杨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创投)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引导基金所得收益以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企业间拆借、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性融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赞助等产品。杨浦创投按照实际到位引导基金总额的1.5%,每年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引导基金的日常规范性管理和专家决策咨询的相关费用支出。

杨浦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操作平台,应当就引导基金在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指定机构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二节 参股创投?

 第九条 参股创投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各类资金合作,以参股的方式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注册在杨浦区的创业投资机构,其中创投机构投资于杨浦区企业的资金不应小于引导基金参股总额的2倍,并且此类被投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杨浦区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要求。

第十条 杨浦创投是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的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以大学生创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机构,其参股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创业投资机构,其资金规模最低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期限不短于5年。

第十三条 参股创投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参股创投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

(三)参股创投机构的管理团队至少具有三名从事中小型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创新型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投资人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2年延期。

(三)投资于杨浦区企业的资金不应小于引导基金参股总额,并且此类被投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杨浦区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要求。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质询权。区风投办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公司章程》和《投资人协议》约定向初创期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在3至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后,转让价格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引导基金参股以大学生创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另行商定。

第三节 跟进投资

?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指经区风投办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注册在杨浦的项目时,或经区风投办认定的区内创业企业孵化器投资于注册在本孵化器内的项目时,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其进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以现金形式出资,创业企业孵化器可以现金或房租折股方式出资。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孵化器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投资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对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于创业企业;对创业企业孵化器,引导基金对其投资于入驻本孵化器内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内的创业企业实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比例最高为100%。单笔跟进投资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成功投资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注册在杨浦区的创业企业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杨浦创投与经认定为项目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孵化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杨浦创投将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委托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孵化器代为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

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期间,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杨浦创投,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下列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五)其他金融性融资。

第二十五条 区风投办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支付托管报酬。

创业投资机构的托管报酬为杨浦创投在被投资企业中应得分红的50%,及杨浦创投投资退出后资本增值收益部分的50%。创业企业孵化器的托管报酬为杨浦创投在被投资企业中应得分红的70%,及杨浦创投投资退出后资本增值收益部分的70%。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协议、章程及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及被投资企业股东。

(一)被投资企业回购;

(二)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员工;

(三)公开招标、邀标转让,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四)股权上市流通后售出;

(五)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六)企业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杨浦创投退出被投资企业。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一节 补助对象和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由补助基金对经认定的并投资于注册在杨浦的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孵化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投资补助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并视实际情况逐年补足。

第二节 补助条件?

 第三十条 获得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孵化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期中小企业。

(二)在已完成实际投资1年后方可申请,完成实际投资是指投资资金已投入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对企业进行投资;创业企业孵化器应以自有资金对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 补助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孵化器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助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至10%。单笔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孵化器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一)审核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方案;

(二)审核决定补助基金的年度预算与补助方案;

(三)研究决定涉及基金投资和退出过程中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审核检查补助基金的运作情况;

(五)指导、监督区风投办对引导基金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风投办受联席会议委托,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一)研究提出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方案;

(二)提出补助基金的补助方案,并进行日常管理操作;

(三)负责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

(四)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和补助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独立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引导基金的投资及退出方案、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和区风投办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杨浦创投属于非盈利性、政策性的国有全资企业,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的操作平台,接受区风投办的领导,并负责具体管理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风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